鲁山县三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获刑
时间:2018-04-26 09:48:32 来源: 点击:

 

 

  利用微信群组及朋友圈宣扬邪教有可能触犯刑律。

  2017年12月14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郑青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杨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汤廷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郑青山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青山,男,1968年出生,河南鲁山县城关镇人,汉族,大专毕业。

  杨五,男,1967年出生,河南鲁山县城关镇人,汉族,初中毕业。

  汤廷宝,男,1952年出生,河南鲁山县城关镇人,汉族,小学毕业。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6年9月26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2017年7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今,被告人郑青山利用群组成员账号400至500个的“法轮功”邪教社交网络“归航禁广告”微信群,以发送微信的方式,宣扬“法轮功”邪教45次,累计账号达19937个。同时被告人郑青山还利用微信账号“诚信家装”、“蓝天白云”宣扬“法轮功”邪教15次,累计总人数9498人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青山住处查获邪教宣传品书籍71本,传单、图片宣传品233份,光盘10张,印模2枚。

  2016年4月,被告人杨五创建了“法轮功”邪教微信群“归航禁广告”,该群群组成员长期保持在400至500个,并在该群中以发送微信的方式宣扬邪教6次,累计账号达2727个。杨五还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宣扬“法轮功”邪教,累计总人数3901人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五住处查获邪教宣传品书籍75本,传单、图片宣传品17份,光盘9张。

  被告人汤廷宝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7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当场查获尚未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卡片696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青山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五、被告人汤廷宝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被告人汤廷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廷宝在其家中藏匿“法轮功”宣传品为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被告人郑青山、杨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郑青山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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